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相关情况简述

国内中资企业在投资项目的时候会遇到两个情况,一个是资金缺口,一个是进口设备。资金缺口需要融资解决,而在国内融资手续相对繁琐,而且融资额度有较多的限制,质押物也往往非“土地”莫属,最Fuck的是贷款利率居高,很多麻烦;进口设备设计到外汇操作,人民币不是世界通行货币,因此需要购汇后,才能才采购相应的设备,而人民币购汇是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双重管制的,要把钱汇出去,不容易。鉴于此,我们就想到一条比较可行的道路——举借外债,有两个方面的优势,国外借钱比国内还是相对容易,当然,最重要的是税率相对有优惠,特别是针对一些政策扶持的行业,同时,我们大中华在国际上还是被定义为发展中国家(终于知道为何我们国家无论如何都不愿意把自己定义为发达国家,因为,作为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会有很多相应的资金援助)。

外债贷款的适用范围:
㈠借款人需是外商投资企业(全资或者外商投资占比20%以上);
㈡借款人拥有投注差[注];
㈢借款人有适当的担保条件。

[注]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关系:
❶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❷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❸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❹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前提条件: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及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第二,注册资本需按照批文规定按期足额到位。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 倍。

由于外债涉及到外汇的进入,因此国家管控较为严格,外债账户必须受到外管局的监管,外债到账后,每次提款均要提供相关资料到外管局方可提款,提款前需要提出申请,若提款申请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提取外债款项,则此次申请自动取消,在需要提取时,需要重新申请。同时,外债分为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长期外债(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的额度是不可逆,使用完以后,则额度用完;短期外债(一年以下)在企业还完本息后,外债额度可以恢复。

其实,国内企业发展所需的融资渠道不少,只是流程和手续太过于繁琐,导致很多企业都无法等到完成流程,就已经死在了黎明前。国家若是真正要扶持一批企业成长,缺的不是钱,而是申请钱的渠道,需要简化手续、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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